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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父与沙母系夫妻,双方共育有两个女儿。王父因病于2017年9月27日去世。
2017年9月25日,次女从王父账户转出300万元至其账户,并让沙母手写书面材料复印件一份,内容为:“2017年12月上午。……次女自取300万……”
被继承人王父的父母均早于王父去世。
争议焦点:
2017年9月25日次女从王父账户取出的300万元是王父生前赠与次女的,还是次女擅自取出的?
次女主张,300万系王父生前赠与次女的,且该事实沙母亦明知。自2002年至2017年,王父与沙母一直居住在次女所有的位于深圳的房屋内;王父诊断罹患癌症,次女得知消息后立即从美国飞回国内,亲力亲为地照顾王父直至王父去世。从这两个方面考虑,无论是事实还是其他原因,应当认定300万系王父赠与次女的。此外,沙母2017年12月手写的书面材料亦可以印证沙母对王父赠与次女300万元的过程非常清楚。
沙母、长女主张,次女从王父银行卡中取走的300万元系擅自取出。沙母2017年12月手写的书面材料只能证明次女从王父卡中取出了300万元,不能证明次女取款得到王父和沙母的认可。从内容上看,该材料上写明“次女自取300万”,并没有写给次女300万元,故次女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次女从王父账户中取出的300万元是王父生前赠与次女的。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次女应返还沙母200万元,返还长女50万元。
君远所认为,次女从王父账户取出300万元,次女未提交其与被继承人王父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及被继承人王父将存款赠与次女的相应证据,故无法认定次女与王父之间300万元的赠与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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