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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宋某与丈夫彭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女彭小妞。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其中2014年12月14日及2015年4月12日双方发生争吵后,彭某手打了宋某,宋某只得报警,由民警出面劝解。后双方由于工作调动原因,分别长期派驻到外地分公司工作,平时不居住在一起,只在节假日偶尔回家居住。婚生女彭小妞跟随爷爷奶奶生活。
宋某认为彭某存在重男轻女及家庭暴力,故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2016年宋某再次以同样的理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庭审中,彭某辩称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希望女儿能够有完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即夫妻感情有无和好可能。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君远所认为,从婚后感情来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矛盾较多,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撕打,因此二人的感情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并逐年恶化。从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双方因工作关系长期分居,聚少离多,严重缺乏沟通交流。从宋某的离婚决心来看,宋某已经是第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14年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夫妻感情状况并未出现好转,且诉前、诉中试图调解和好,均失败,可见其离婚决心。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宋某与彭某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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