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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日,林某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将周某名下的房屋以99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林某,林某先支付给周某60000元定金,剩余房款于2018年10月13日付清并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当日林某给付周某定金60000元,周某将房屋交付给林某。由于该房处于借贷抵押状态,双方口头约定林某先给付周某370000元房款办理房屋解押手续,再办理过户手续。后周某多次催促林某给付房款,林某以资金未到位为由要求周某宽限付款期限,周某未同意。
2018年10月13日,双方应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交款及过户事宜,但双方均未履行该合同约定。2018年10月14日双方电话联系,对合同履行进行了变更约定,即10月15日林某先交付房屋全款,周某后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的通话录音中对交付房款和办过户手续的先后顺序有明确约定。林某未交付房款,2018年10月19日周某短信通知林某房屋门锁已换合同已解除并要求林某搬离。林某主张周某未办理过户手续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双倍返还定金。
争议焦点:
在履行涉案房屋买卖协议过程中,违约方是林某还是周某?
判决结果:
法院未支持林某要求周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君远观点:
根据双方签订的书面《房屋买卖协议》及电话联系的约定,林某应当先支付房屋全款,而后周某办理过户手续,林某具有履行交付房款的先履行义务,而林某并未履行义务。据此,林某要求周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很显然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故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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