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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被告不需还钱还额外多得钱

发布时间:2013-11-29

   2008年7月,某污水处理公司与安徽某市住建委签订协议,约定住建委授权该污水处理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限内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项目设施的独家权利。随后,该污水处理公司通过招投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并启动了该项目建设。项目启动后不久,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污水处理公司资金紧张不能按期到位而被住建委单方解除合同,施工单位也同时被要求撤场。2010年12月,该项目施工单位向安徽某法院起诉,要求该污水处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1000多万元。污水处理公司聘请了我所代理该案。
       我所律师首先帮污水处理公司理清案件思路,通过调查发现该工程未履行审批手续,招投标程序违法,基于违法招投标行为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应当无效,故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同时,我所律师还发现污水处理公司项目上前期投入即将过诉讼时效的几百万元款项,在污水处理公司已决定放弃的情况下,我所律师经研究认为住建委应返还。
       基于上述对案件的分析,我所律师采取化被动为主动的诉讼策略,以住建委为突破口申请法院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最终为公司取得了双赢的并且是有意外收获的结果,由住建委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同时住建委向污水处理公司返还了部分前期投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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